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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3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规范》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6]271号)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加强对卫生标准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卫生标准编制水平,保证卫生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了《卫生标准审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卫生标准审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标准质量,规范卫生标准审查工作,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二章 审查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卫生标准的审查。
  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未成立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的专业领域或涉及多个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四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
  第五条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负责卫生标准颁布前的复核。

第三章 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

  第六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同时提供所采用标准的原文与中文译文。
  第七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初审,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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