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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社会教育职能,完善服务方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服务,发展文化工作在提高农民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的作用。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近一步向广大农民工开放,并逐步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送书到工地等文化项目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

  五、针对农民工.的文化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培训活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建设新农村--农民及农民工培训计划”。充分发挥现有文化馆(站)作用,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民及农民工进行农业科普知识,法律知识、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培训,使农民、农民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文化建设。

  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用工单位自身文化建设。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持与用工单位的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农民工文化活动场所、图书角,给农民工送电影、送文艺节目,活跃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积极扶持农民工用工单位自办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农民工业余演出队,鼓励农民工创作和表演自编自演、自娱自乐的文艺节目,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文化经营活动,净化农民王文化生活环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引导和教育,帮助农工提高识别,判断和自觉抵制不健康文化产品的能力,提高文化水平,养成文明习惯;同时要加大对农民工务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文化场所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杜绝和制止非法文化活动和不健康文化现象侵扰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方案,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请各地在今年8月30日前,将开展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有关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在下半年适当时候,选择有关省份,调研和了解各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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