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6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最近,国务院印发了《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为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文化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活跃广大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维护农民工的文化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因此,必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大农民工文化工作的力度,切实解决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困难和问题,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他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当前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的基太原则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三、明确政府责任,加强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活跃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文化建设总体目标,纳入基本职能范畴。要贴近农民工,研究农民工,加强农民工问题舆情收集和分析,及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工文化生活特点和文化需求,掌握文化消费习惯。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文艺工作者和文化团体深入农民工生活,组织创作和生产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开展适合农民工的文化活动。组织和鼓励各类文艺团体深入工地、厂房为农民工慰问演出,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