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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


  3、属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范围的;

  2、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三十条 各12320呼叫中心对受理的投诉应立即审核,确定应当转办的,应转给被投诉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投诉情况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和解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和解的,可以向12320呼叫中心申请撤回投诉。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处理,并反馈通知受理该投诉的12320呼叫中心终止处理的理由,12320呼叫中心应立即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反馈给受理该投诉的12320呼叫中心,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1、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间的。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受理该投诉的12320呼叫中心,12320呼叫中心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应当对自己所投诉的内容负法律责任,诬告、诽谤被投诉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地管理中心须使用全国管理中心组织研发的公共卫生资源信息库作为咨询服务的依据,并根据本地情况作个性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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