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十八条 接听电话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电话记录、保存录音资料。

  第十九条 对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事实、线索清晰、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的;

  2、没有清晰的线索或者无法核实的。

  第二十一条 各12320呼叫中心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审核,确定应当转办的,应转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接受转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同时反馈给受理该举报的12320呼叫中心,12320呼叫中心应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如启动了应急响应,应当督促业务部门处理事件,并在响应终止时将结果反馈给受理该举报的12320呼叫中心,12320呼叫中心应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中心和12320呼叫中心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法律责任。谎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章 投诉受理

  第二十七条 接听电话投诉,应当填写投诉电话记录、保存录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