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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6年6月28日 保监产险[2006]680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责任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准确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现就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自交强险开始经营之日起,在每半年结束后45天内,必须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交强险业务责任准备金半年评估报告。准备金评估和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严格遵循《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的有关规定。
  二、除遵循上述规定外,保险公司在评估交强险业务准备金时还必须遵循以下细则: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
  (二)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1.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2.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保险公司在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时,必须对预期未来发生费用的具体内容和水平进行详细说明。
  (三)预付赔款作为未决赔款处理,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不得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四)保险公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最终估计。保险公司应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披露选择最终估计的过程及原因。
  (五)保险公司应将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分开进行统计。评估结果应能区分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赔款支出准备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各分项限额单独进行评估,数据量不够无法单独进行评估的应在准备金报告中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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