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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吴定富主席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培训班上的开班讲话和结束时讲话的通知

  二是必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首创精神。三年多来,我们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发挥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鼓励各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改革方案,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深入推进改革的新阶段,各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内在规律,更好地指导下一步改革。
  三是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作为衡量改革的根本标准。必须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在发展中不断深化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四是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稳定是改革顺利推进的基础。要选择好改革时机,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把改革的阻力和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限度;要把握好改革力度,既坚持总体受益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员工、企业和投保人的个体利益和承受能力。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保险公司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概括起来主要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保险公司经营效率不高,缺乏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企业集团等。对于这些难点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着力在改革的广度、深度、连续性上下功夫,努力使保险公司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三、以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为中心,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提高公司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下一步,保险公司改革必须坚持以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为中心,力争在转换经营机制方面取得新突破。总体要求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完善制度、重在执行,循序渐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着力解决公司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努力把保险公司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保险企业,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
  --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治理主体之间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制约,必须统筹考虑各方面的相互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从整体上推进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建设,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由于发展历史、股东结构、业务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既要遵循一般规律,又要避免搞“一刀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完善制度、重在执行。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为治理主体提供规范的行为准则,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又需要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能力,切实发挥制度的监督约束作用,逐步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
  --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从解决影响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由点及面,由表及里,积极探索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务求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努力做到“四个注重”,不断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研究和探索,总结经验,把握趋势,联系实际,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总结成功经验。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在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第一,优化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密切相关,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增强股东之间利益的平等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减少股东利益摩擦给公司带来的震动,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加强董事会建设是核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是联系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桥梁,也是二者之间的重叠部分。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董事会,既可以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又可以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第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是关键。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用以处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发挥作用的关键,就是要在各治理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权力,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这些经验对于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我们继续加以坚持。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把握发展趋势。从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出现了一些共同特点。一是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近年来,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股东法人化和机构化趋势不断强化,股东高度分散化的状况得到了改变。管理层越来越重视加强与机构投资者的联系和沟通,机构投资者与企业逐步建立了一种长期信任关系,促进了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二是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健全。许多国家都在不断探索如何将股票、期权、声誉等激励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使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管理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和刑事处罚。三是对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主体的关注不断增加。中小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四是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加强。各种公司丑闻、倒闭案件使各国更加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比如,美国《萨班斯·奥克斯法案》不惜增加公司的运行成本,要求公司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这些新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继续关注并认真加以研究,为加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联系我国保险业实际。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险的行业特点。保险经营的高负债性、持续性和广泛的社会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既要维护股东利益,也要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从公司内部完善治理机制,又要强化监管部门的外部推动。二是保险业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综合性的制度安排,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密切相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充分考虑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处理好立足国情和吸收借鉴的关系。三是保险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基础较弱,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存在诸多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制约着公司又快又好地发展。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着力推动这些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的逐步解决,为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国有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仍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仍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市场化选聘机制尚未形成;董事会职能尚未落实到位,不能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与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关系尚未理顺,缺乏有效的决策协调机制。三是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尚需规范,一些股东对保险经营特点认识不充分,有的盲目追求控制权,有的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有的甚至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制度不健全,有的保险公司董事长习惯于“首长制”和“一把手”决策,不能保证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有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操作程序不规范,难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有的保险公司董事素质不高,一些董事对其承担的责任、权利和行为规范认识比较模糊。四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这些都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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