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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6〕758号)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法律责任人的请示》(HASL司字〔2006〕1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刘志宏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李宝明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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