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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注:1.出口企业代码为出口企业的海关代码
  2.本文书由税务机关在完成出口企业备案合同的初审及复核后向出口企业出具
  3.编号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3
  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一、概述
  (一)系统设计开发依据
  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
  (二)系统设计开发思路
  1. 本次调整商品代码在1500余个,占出口退税商品码库十分之一左右。
  2. 对于大部分企业、大部分出口业务,是采用“常规”商品报关出口,规范企业前期行为,可有效降低后续管理成本,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3. 本次系统调整功能时效性较强。
  4. 由于涉及面较宽,在确保功能可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收敛系统调整规模,降低系统调整带来的不稳定性。在退税申报过程中,对备案合同的出口,采用出口退税申报表附表的方式,即备案合同出口退税申报表,这种方式可有效降低此业务调整对其他关联业务的影响幅度。
  5.将对备案合同的管理过程纳入系统,按照单证登记类业务处理,审核后的数据作为电子底账,与退税日常管理完全融为一体。
  二、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设计
  (一)系统设计思路
  1. 一般情况下,企业出口货物应该是比较稳定,企业应按照准确的商品进行备案,在出口退税申报的时候按照备案合同中的商品代码进行申报。
  2. 一笔合同对应多种出口商品在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中增加了“合同项号”字段,通过“合同项号”区分不同的出口商品,在同一个合同内每一种出口商品对应一个“合同项号”。
  3. 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申请表时按照海关对应出口商品计量单位转换,在备案时录入转换后的数量。
  4. 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申请时将不同币别结算按照美元进行折算,在备案时录入转换后的美元金额。
  5.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纳入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之后会有相应提示),企业可以多次申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但是每次申报不允许出现合同号重复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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