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各地税务机关将系统有关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上报方式:将电子文档上传至进出口税司FTP通讯服务器(内网IP:100.16.125.25)“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七、各地税务机关应立即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出口合同备案电子数据处理工作及时开展。
附件:1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
2、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
3、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9月25日
附件1:
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
出口企业代码:
出口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出口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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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备案份数 │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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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备案记录条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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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备案金额 │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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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 │
├───────────────┴────────────────────────┤
│办税员: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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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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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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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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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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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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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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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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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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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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