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
(建城[2006]2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成都、焦作、黄山、淮北、湖州、广安、青州、偃师、太仓、诸暨、临海、桐乡、宜春、景德镇人民政府:
根据
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有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考核与推荐,建设部组织了评审工作。经各城市重点整改与加强,我部重新审查并研究决定,命名成都、焦作、黄山、淮北、湖州、广安、青州、偃师、太仓、诸暨、临海、桐乡、宜春、景德镇市等14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