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四) 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
招标投标法》和《
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工作程序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 部门检查阶段
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安排,考虑到开展联合检查,部门检查应在2006年11月底前结束。由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投标职责分工,根据检查的重点内容组织进行检查。具体步骤如下:
1、各部门组织省级部门、企业开展自查;
2、各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和机构,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3、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对执行《
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
4、形成部门检查总结报告,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 联合检查阶段
时间安排在12月上中旬。由各部门组成2-3个联合检查组,对自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联合进行检查。具体步骤如下:
1、召开部际协调机制联络员会议,对部门检查情况进行交流和总结,确定联合检查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
2、联合检查组分别对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