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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工作,国家局制定了《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书写要求》、《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请书》、《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到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报国家局。

  附件:1.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书写要求
  2.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请书
  3.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
基本用药申报材料书写要求

  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标题
  标题应突出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名称和申请定点生产产品的通用名。例如,某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企业名称为A,其申请定点生产的产品通用名为X,那么,该申报材料的标题为“关于A定点生产X的申请”。如果A申请定点生产的产品除了X外还有其他产品,则该申报材料的标题为“关于A定点生产X等几个品种的申请”。
  二、主送机关
  申请的主送机关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申请的主体内容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包括企业的地址、历史、资本、生产能力等体现企业综合实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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