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宣传的服务内容应该和实际提供给消费用户的服务内容一致,并真实宣传业务内容,不夸大其词;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宣传过程中明示的价格(信息费)应该和实际收取用户的费用一致。
七、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平面媒体、印刷品、电视、互联网等媒介采用文字或字幕方式进行业务宣传时,资费标准所使用的字号、字体、颜色应该和业务介绍所使用的字号、字体、颜色保持一致或更加醒目。
八、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必须明示信息费和通信费,由于客观原因不便于明示具体通信费的需注明“不含通信费”或者“通信费另行收取”。
九、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短消息、彩信或彩e(以下简称SMS/MMS)业务宣传时,包月、订阅类的业务必须告知用户包月费用,参见附件范例1,点播类的业务必须明示每条SMS/MMS的费用,参见范例2。
十、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对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成功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进行宣传时,必须在宣传中注明信息费、通信费(由于客观原因不便于明示的需注明“不含通信费” 或者“通信费另行收取”)和互动成功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参见范例3。
十一、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互动式语音应答(以下简称IVR)业务宣传时,资费明示参见范例4。
第三章 规范的补充和执行
十二、随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将不断补充和完善本规范。
十三、本规范的发布日期为2006年9月27日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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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业务类型 │ 资费标识 │ 必须明示的要素 │ 示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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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MS/MMS │标明信息费和│资费标准、收取方式│发送短信“短信内容”到“业务│
│ │(包月、订阅 │通信费 │(包月或订阅或点播│代码”订阅“公司名称”的“具│
│ │ 类) │ │) │体业务名称”,包月“X元”, │
│ │ │ │ │不含通讯费,退订发送“短信内│
│ │ │ │ │容”到“业务代码”,“公司客│
│ │ │ │ │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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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SMS/MMS │标明信息费和│资费标准、收取方式│发送“短信内容”到“业务代码│
│ │ (点播类) │通信费 │(包月或订阅或点播│”参与“公司名称”的“具体业│
│ │ │ │) │务名称”,每条“X元”,不含 │
│ │ │ │ │ 通信费,“公司客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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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SMS/MMS │标明信息费和│资费标准、收取方式│发送短信“短信内容”到“业务│
│ │(多次参与或│通信费 │(包月或订阅或点播│代码”参与“公司名称”的“具│
│ │ 互动) │ │) │体业务或活动名称”,每条“X │
│ │ │ │ │元”,“总共费用”;不含通信│
│ │ │ │ │费,“公司客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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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VR业务 │标明信息费和│资费标准、收取方式│拨打“语音电话号码”收听“公│
│ │ │通信费 │(包月或订阅或点播│司名称” 的“具体业务名称” │
│ │ │ │) │,信息费每分钟“X元”,不含 │
│ │ │ │ │通信费,“公司客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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