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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的通知
(通企〔2006〕43号)


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
  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314号)精神,为规范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各相关通信企业共同讨论并制定了《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现正式发布施行。希望移动信息服务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树立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维护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倡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风尚;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宣传行为,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制定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本指导规范的适用单位为中国境内的所有移动信息服务企业。
  三、本指导规范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配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规范细则

  四、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文件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五、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业务宣传中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退订方式及其它应告知用户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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