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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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