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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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