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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1〕1号)


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和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实施。

  请各单位根据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我局人事司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原有职工及新进职工)。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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