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信〔2006〕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229号)精神,我部将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
为规范试点的申请、认定、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任利华 孙燕
电话:010-68208291 68208233
传真:010-68208288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229号)和《
关于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5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是指开发、整合和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向农民提供市场、科技和教育等信息;开发和应用贴近农民需求的信息系统和信息终端,利用公共网络和各种专网,通过恰当的接入方式,使信息进村入户;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农民普遍能够接受的价格和方式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和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市(地)、县、乡(镇)、行政村)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应遵循需求导向、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试点的认定、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部信息化推进司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