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三、聘用单位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本单位文职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聘用单位每年要向本单位文职人员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要加强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给予指导、帮助和提供方便,按规定落实文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六、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所称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称聘用单位,是指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
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对于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解除文职人员后顾之忧、促进文职人员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部队后勤(联勤)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教育,搞好军地协作,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政策。
附件: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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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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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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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所在地 │ 省(市) 县(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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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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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所在地 │ 省(市) 县(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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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时间 │ 20 年 月至20 年 月 │ 工作年限 │ 年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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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军队单位聘用期间领取工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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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月 数 │ 月平均工资 │ 年 度 │ 月 数 │ 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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