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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三、聘用单位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本单位文职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聘用单位每年要向本单位文职人员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要加强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给予指导、帮助和提供方便,按规定落实文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六、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所称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称聘用单位,是指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
  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对于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解除文职人员后顾之忧、促进文职人员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部队后勤(联勤)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教育,搞好军地协作,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政策。
  附件: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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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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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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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所在地  │         省(市)  县(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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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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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所在地 │         省(市)  县(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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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时间  │  20  年  月至20  年  月      │ 工作年限 │  年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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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军队单位聘用期间领取工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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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月 数 │ 月平均工资 │  年 度 │  月 数   │ 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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