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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重申几类需经专项申报的选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重申几类需经专项申报的选题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


  在各社报来的1988年出书计划中,有一批选题按国家规定,需专项申报审批。现重申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的,应严格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台办<87>统发7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反映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地方出版社需报经本省(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审批,当地统战部门无把握的,提出审阅中的疑难问题,转报中央统战部;中央级出版社直接报中央统战部。
  2.专门论述“文革”的著作,以林彪、江青反党集团为主要描写对象的文艺作品,地方出版社需报经本省(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审批,当地宣传部门无把握的,提出审阅中的疑难问题,转报中央宣传部;中央级出版社报各自主管部委审批,主管部委对少数作品无把握的,提出疑难问题,转报中央宣传部。
  3.涉及党史上陈独秀、王明、张国焘一类人物的,地方出版社先报本省(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先报各自主管部委审批,遇有把握不准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再报中央宣传部转中央党史研究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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