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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临时增版、增期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临时增版、增期的规定
 (1990年7月3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90)新出期字第925号)


  报纸因某种特殊需要,临时增加版数或期数,本是报纸出版中的一个正常现象,但目前临时增版、增期比较混乱,如有的报纸不经批准就自行增版增期,有的借临时增版、增期办“专刊”,搞“有偿新闻”,借以牟利,有的甚至同日报纸出版两种版式,其中一种只印制少量,以欺骗读者和广告客户,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加强对报纸临时增版、增期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纸临时增版是指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一次性地在“报刊登记证”规定的版数以外临时增加版数;报纸的临时增期是指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一次性地在“报刊登记证”规定的期数以外临时增加期数。报纸的精选本、专辑均不属于临时增版、增期范围。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
  二、报纸临时增版、增期,需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由报社在出版前30天,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单位的报纸向新闻出版署;地方单位的报纸,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临时增版、增期的理由;
  2.临时增版、增期的内容;
  3.临时增版、增期的文种、出版日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等;
  4.报纸主管单位对临时增版、增期的批准文件。
  三、报纸出版临时增版、增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应按批准的文种、出版日期、内容、开版、版数、发行范围等出版,不得随意改变;
  2.临时增版的报纸,应在当期报纸报头下明显位置标明“今日x开x版”字样;临时增期的报纸,应在报头下明显位置标明出版日期及“××××年增第×期”字样;
  3.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均不得向读者另外收费;
  4.报纸临时增版应按原报纸印数印制,随原报发送;不得单独发送和零售,并应按原报纸版序号顺序标明增版序号(如第五版、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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