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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征订和发行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征订和发行工作的通知
 (1987年8月24日)


  经与邮电部协商,现将报刊征订和发行工作中的几项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新闻出版署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签发的报刊登记证(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均可凭证到邮局去办理征订手续,也可通过邮局按印刷品邮寄。
  其中属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凡未经特殊批准者,一律不许公开出售,不得向外国人提供,并不准出口。其具体征订对象及发行范围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确定后,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并会知邮局。各报刊社不得擅自决定其发行范围和读者对象。
  原限国内发行的报刊,在这次重新登记时,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根据报刊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改为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二、凡持有新闻出版署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签发的报刊临时登记证(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均可凭证到邮局办理1988年6月30日之前的征订手续。其中内部发行的报刊,原则上也按第一条的精神办理。这类报刊经整顿合格后,最迟应在1988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换发正式报刊登记证手续并办理1988年下半年的征订。
  三、凡没有上述两种正式报刊登记证,但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核准后发给准印证或内部报刊登记证的报刊称为内部报刊(不同于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
  内部报刊一律不准定价出售(但可适当收取工本费),不准刊登广告,不准超过规定的内部范围发行。
  其中经新闻出版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特许证的,可通过邮局按印刷品邮寄。原已持有特许证的内部报刊,可凭原特许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换发新的特许证。
  四、此次报刊的重新登记工作,各地登记机关可收取登记费人民币20元,对发给报刊临时登记证的报刊收登记费减半。所收费用,用于报刊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得挪做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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