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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令第9号--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
 (1990年7月10日 (90)权字第12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于今年6月15日发出了《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90>权字第11号)。《通知》指出,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出版等付酬标准也存在偏低问题,可参照书籍稿酬调整的幅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经研究,决定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标准,以1985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85>出综字第35号)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具体付酬办法由各出版单位按照上述原则自行调整,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实施,并报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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