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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1987年5月9日)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提高出版物的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我国现有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加以整顿、充实和提高,重新登记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申请重新登记注册,必须遵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过整顿,由国家指定的有关机关审查合格。标准是:
  (一)有明确的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办报办刊办社的宗旨;
  (二)有经国家指定机关批准的专业分工范围;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领导班子;
  (五)有称职的专职主编(或总编辑或社长)和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
  (六)有必要的物质条件(经费、办公场所、印刷长或承印单位)。
 二、经国家指定的机关认可后,申请重新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应分别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报送登记申请书和提供申请批准继续开办的证件,填报登记表。登记申请书须经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签发,并列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报刊还应注明刊期);
  (二)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开办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
  (四)正副主编(或正副总编辑或正副社长)的姓名、地址、简历;
  (五)组织机构简况;
  (六)办公场所和地址(只能和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七)经费及其来源;
  (八)印刷、发行单位的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以上内容,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以备核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经审核,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发给登记证,同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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