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数量过多、内容雷同或布局不合理的报刊,如文艺类报刊(特别是地、市办的通俗文艺报刊),学生课外学习辅导类报刊,信息文摘类报刊,公安法制类报刊,广播影视类报刊等,都要压缩、合并。
3.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合格的编采人员和必要的物质条件(特别是没有固定的合法经济来源)的报刊,应坚决停办。
4.缺少学术价值、读者面窄、发行量很少、经济严重亏损的报刊,应停办或与相近报刊合并。
5.主要用于厂矿、企业内部的报刊,凡按“国内统一刊号”登记的,原则上应转为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
6.中央一级主要报刊社和省一级党报、党刊社附带办的报刊,除极少数必须保留外,应予停办;其他各级各类报刊社附带办的报刊,一律停办。
7.旬刊(含旬刊)以上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的报纸原则上停办。
8.对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要大量压缩。各地违反报刊审批规定自行批准的报刊,一律停办。
9.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由部分人所办的“同人报刊”,应予停办。
凡属下列情况的出版社应予撤销登记:
1.长期或突出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恶劣的出版社;有其他严重政治错误的出版社。
2.出版淫秽色情图书情节严重的出版社。
3.出版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图书或格调低劣、内容污浊、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图书情节严重的出版社。
4.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出版社,特别是有买卖书号行为的出版社。
凡属下列情况的出版社应予停办或合并:
1.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合格的编辑人员和必要的办社条件的出版社,应停办。
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原则上各保留一家出版社,其余的停办。
3.布局不合理、业务重复交叉的出版社应予停办或合并。
4.不具备办社条件或指导思想不端正的大学出版社,应予停办。
5.为扩大出书范围,在正式社名之外又增设的“副牌”出版社,除业务必需,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外,应停办。
6.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所属期刊社办的出版社,应停办。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社办的出版社,应停办。
8.出版社设在各地的分社、编辑分部或变相分社、编辑分部,一律撤销。
9.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由部分人所办的“同人出版社”,应停办。
以上压缩工作,涉及全部报纸、出版社和社会科学类期刊。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的压缩,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另行规定。音像出版单位的压缩,由新闻出版署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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