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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1989年10月14日)


  近年来,报刊和图书出版事业蓬勃发展,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一些报刊和出版社的政治方向有严重错误,思想倾向不好,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有其他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低级庸俗的、封建迷信的和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泛滥成灾。报刊和出版社发展过急过快,布局不合理,出版物过多过滥,超越了管理能力、编采力量和纸张生产能力,既给国家增加了困难,又使出版物质量下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所提出的要求,在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同时,要采取坚决措施,对政治方向严重错误、思想倾向不好和过多过滥的报刊和出版社,大力进行压缩整顿。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刊和出版社的压缩
  凡属下列情况的报刊应予撤销登记:
  1.长期或突出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在这次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错误严重、影响恶劣的报刊;有其他严重政治错误的报刊。
  2.刊载淫秽色情的文字、画面,或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严重的报刊;格调低劣,内容污浊,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报刊。
  3.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而被少数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所把持的“同人报刊”。
  4.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报刊,特别是有买卖刊号行为的报刊。
  5.以办报刊为名,不择手段地进行摊派聚敛钱财的报刊。
  凡属下列情况的报刊应予停办或合并:
  1.按照“一部一报”原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办报纸超过一种以上者,超出的停办或合并。少数因工作需要而不宜停办或合并的报纸,经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原则上须由大报改为小报(即由对开改为四开,版次不超过四版)。各部门所办期刊过多的,也要大力压缩,性质相同、内容重复的要合并。不同部门主办的性质相同、内容重复的报刊要进行归口合并。与本部门专业分工不符合的报刊,应停办。部门在地方办的报刊如不能迁至部门所在地或转归地方主办,应停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地区和部门办的报刊,也应按上述原则压缩、合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党委机关报,原开版可不变,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报纸原开版可不变,其他报纸不得超过四开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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