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

  根据《条例》三十九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受的申诉案件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决。五日时限内不包括案卷送达的途中时间以及法定的节假日;上一级公安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需要到城镇区域以外的地方调查取证的,办案人在途中的时间以及等待证人的时间可以扣除。
  二十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申诉案件如何裁决?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维持原裁决。
  (二)原裁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处罚幅度明显失当的,可以变更原裁决。
  (三)原裁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后,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决。但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原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申诉案件,不得以被处罚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处罚。
  二十三、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治安行政案件,公安机关能否再予处罚?
  人民法院撤销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如属于当事人确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但适用法律不当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裁决,按照第一次裁决的程序办理。
  二十四、超过五日提出申诉的是否受理?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超过五日提出申诉的,不再按治安管理处罚的申诉程序受理,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二十五、《条例》的溯及力如何确定?
  《条例》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对于新《条例》实施前的行为,如果原条例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原条例;如果原条例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又是在新《条例》十八条规定追究时效之内的,按照原条例予以处罚,但是如果新《条例》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条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