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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

  十五、被拘留人无力负担被拘留期间的伙食费怎么办?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的,可酌情减免或组织劳动代替。
  十六、对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否裁决拘留?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裁决拘留处罚,但可以处警告、罚款。
  十七、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治安管理处罚不涉及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因此,在拘留期间,原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八、对人大代表裁决治安处罚是否要报告人大常委会?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裁决拘留处罚的,应当在执行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予以罚款、警告处罚的,可以直接裁决,不必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九、对需要增加罚款的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需要按日增加罚款的,应由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在原裁决书中注明,另开具罚款收据。没有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仍不交纳罚款的,可视为拒绝交纳罚款。对拒绝交纳罚款的,经县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拘留后仍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二十、对扣押财物折抵的如何执行?
  根据《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对拒不交纳赔偿损失费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可以扣押财物折抵。公安机关所扣押的财物一般应属本人所有。所扣押折抵的财物要和应交纳的费用价值大体相等,并由信托部门或者工商、税务部门出具作价证明。扣押财物,应当由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十一、作出申诉裁决的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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