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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7年4月21日 [87]公发20号)


  现就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公安段、铁路工程局和勘测设计院公安处、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航务工程局公安处,民航公安处、公安分处,县一级的林业公安局、公安处,可以行使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的裁决权;县公安局所属林业公安分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处罚的裁决权;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裁决权。
  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与上一级公安机关不在同一县、市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超过五十元的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送请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
  二、客运列车、客运轮船运行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运列车乘警和客运轮船乘警队可以行使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裁决权。超过权限的处罚,可以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连同证据材料交到前方站、港或违反治安管理人的终到站、港的公安派出所处理。
  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未设置拘留所的,可以将拘留处罚的人送交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执行。
  四、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裁决的,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向上一级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申诉;隶属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诉;对客运列车乘警、客运轮船乘警队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乘警队隶属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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