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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暂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六、港澳同胞来内地后新生婴儿的出境
  港澳同胞中的孕妇来内地后生育的婴儿,应随带出境,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凭婴儿出生证、公证书在其母亲的回乡证查验页记事栏加注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准予出境字样,加盖公安局公章,边防检查站凭加注放行。
  七、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广东省按照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侨务办公室(85)港办秘字第624号文件办理;其他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有关部门审批。凡批准定居并至定居地办理了常住户口的,其回乡证应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回保存。
  八、从港澳回内地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再去港澳
  从港澳回内地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的港澳身份证件和返回港澳的证件,由本人保存;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保管,他们需要再去港澳时,凭所在单位(县级以上)的同意证明领取回乡证,自行出境,不受名额限制。从港澳回来工作的高级知识分子,也可以由本人保存回乡证。
  九、几个用语的含义
  “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侨眷”是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会见台湾同胞亲属,原则上不包括会见已在外国定居的台湾人员。
  十、往来港澳证件的填写和鉴证章变更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机关栏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发证机关栏除加盖公章外,再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蓝色条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日期年、月、日之后,往来港澳通行证第4页的年、月、日之后,加盖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文名称的小型蓝色条章,如“于广东”、“于广西”“于上海”。
  往来港澳证件的签证章,包括驾驶港澳车辆来往内地的签证章,将“签证”二字改为“签注”。
  上述办法自一九八七四月一日启用。
  十一、往来港澳证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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