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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波兰输华化妆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进口化妆品检验已作重大修改(总局2007年116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波兰输华化妆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6年8月8日 国质检食函[2006]61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波兰驻华大使馆与总局协商,中波已就波兰输华化妆品事宜达成共识。鉴于波兰属于发生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的疫区国家,在解除其“疫区国家”名单之前,根据我国防范疯牛病的相关规定,其输华化妆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现就波兰输华化妆品检验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波兰化妆品,须提供波兰共和国各省卫生监察机构出具的,由各省卫生监察专员签署的《化妆品疯牛病安全证书》正本(证书样本及签字人签名见附件)。
  二、波兰输华化妆品未能提供波兰各省卫生监察专员签署的《化妆品疯牛病安全证书》正本的,一律不得入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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