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种植地应实行轮作,以减少地下害虫与黄曲霉菌的孳生与繁殖。花生种植地块在闲置时应进行深翻耕,为花生发芽、生根、扎针以及荚果生长提供优良条件。
1.3 农药使用。
种植者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植保方针,综合运用农业、物理、化学、生物等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要正确选择符合进口国以及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农药品种,应统一向有资质的农药销售商采购农药,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要将农药残留降低至进口国与我国允许的范围内。
1.4 农药残留、重金属与黄曲霉毒素污染情况的普查。
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导出口企业对种植地的农药残留、重金属与黄曲霉毒素污染情况进行普查。普查工作中取样要有代表性,样品要妥善储存,应采取防潮措施以防霉变,以避免影响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其相关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1.5 花生种植地溯源编号。
种植地编号以乡为单位,用其邮政编码作为种植地编号。
2 收获与晾晒控制要求
2.1 花生成熟后应选择晴天及时收获。刨出的花生应当放在通风的场所摊开晾晒,严禁将花生垛在一起,并防止雨淋,以防花生发霉造成黄曲霉毒素污染。
2.2 收获的花生经晾晒后要及时摘果,将花生果水分晾晒至10%以下后,进行储存或脱壳。储存的花生果应选择透气性良好的遮盖物覆盖,以防产生水汽,造成局部花生霉变。
3 收购控制要求
3.1 出口花生企业应当建立花生原料收购操作规范,明确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与验收标准等。原料收购人员应熟练掌握收购控制要求。
3.2 出口花生企业应根据普查结果选择周围环境无污染、黄曲霉毒素污染水平低(黄曲霉毒素 B1含量低于2PPB,总量低于4PPB,且阳性样本率小于5%)、农药残留、重金属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花生种植地收购花生。在收购前应进行抽样检验,要收购质量安全项目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花生,并做好种植地编号等相关记录。
3.3 当出口花生企业直接或间接从种植者收购原料时,应让原料供应商提供有关种植地记录材料,并核实原料是否来源于3.2规定的花生种植地。收购前要对有关原料进行抽样检验,要收购质量安全项目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花生。对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花生要做好供应商与种植地等有关记录,调查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