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测能力
各局要对出口花生生产加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欧盟、日本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内容的培训,敦促企业建立健全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体系。有输欧盟和日本花生的企业必须建立黄曲霉毒素检测实验室,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并与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开展比对试验,以确保出口花生原料和成品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高企业自检自控的能力。
四、加强残留监控。降低出口风险
各局要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出口花生原料种植基地黄曲霉毒素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普查和残留监控工作,建立有关数据库,指导出口企业避免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的地区收购花生原料,降低出口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五、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有效落实
各局要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敦促其进行整改,以确保《控制要求》中从原料种植到出口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得到有效落实。总局将对各局落实《控制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全系统进行通报。
各局在对出口花生检验检疫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附件:
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
为引导和促使出口花生种植者和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在花生种植、收获、收购、脱壳、加工、包装、运输和检验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全面提高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原理,制定本要求。
1 种植地控制要求
1.1 种植地选择。
种植者应选择排水、浇水条件比较好、富含沙土与有机质、未孳生大量线虫及其他地下害虫的种植地种植出口花生。
1.2 田间管理。
种植者应尽量避免因农事操作对花生荚果造成的损伤,并采取措施降低花生黄曲霉毒素田间污染。花生收获前30天至50天若遇到持续高温干旱天气,应及时灌溉,但水深不超过沟深的1/3;如遇雨水过多,应及时清沟排水,严防渍水造成花生荚果霉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