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6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5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海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随时调整并公布执行。现行“短期贷款年利率”为6.12%。
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即按“短期贷款年利率”计息。
(二)利率的适用:
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即按上述第(一)款确定的利率。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四)计息期限的确定: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