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否则不准生产。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的措施,先抽放,后施工;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并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组织施工。
三、狠抓综合防尘措施的落实。各类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制定综合防尘措施。炮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和装车站、转载点、煤仓等容易产生煤尘的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并保证设施完好;要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的煤尘。放炮处理溜煤眼和煤仓堵塞时,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要求处理。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加强破产煤矿和资源整合煤矿的安全管理。对于即将破产的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防止出现松懈麻痹思想,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对于已经破产的矿井和通过资源整合兼并的小煤矿,要按照与国有重点煤矿同样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甚至放任不管。
五、加大对“一通三防”的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突出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和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矿井以及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