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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关于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报送《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的通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关于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报送《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的通知
(商配财字〔200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确认商务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165号)规定,商务系统进出口许可证(包括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手工制品证书,下同)证件费已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将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报送《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按照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总体部署,财政部已为我部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的收缴开设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启用,届时请各单位将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包括各单位2006年初汇缴的2005年第四季度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汇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信息如下:
  帐户名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东单支行(银行行号711241)
  银行帐号:7112410189800000389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启用后,我部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汇缴使用的专用过渡性帐户(中国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007-090046218-71)停止使用。
  二、 报送《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
  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后,为使缴入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及时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转至财政国库,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各单位在将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时(包括2006年初汇缴2005年第四季度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必须同时填报《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采用网上下载、电脑填写、打印输出后报送的方式,下载网址为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或许可证签发管理平台。《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一式三份,一份汇缴单位留存,两份报送许可证事务局(财务处),其中一份经许可证局签收盖章后退回汇缴单位。启用《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后,原《上缴进出口许可证手续费结算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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