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各省(区、市)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确保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于10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各省(区、市)政府提出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立方米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立方米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