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要责令改正。要加强对示范项目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保证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达到预期目的。
(十)建立评估机制,保证示范效益。依托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建筑科研机构,逐步形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测评和技术支撑体系。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示范项目完成后,应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的节能环保效果进行测。经测评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检查。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可再生能源设备进行维护,安排专人记录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并如实上报。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情况,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十二)认真做好宣传扩散工作。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国能源资源现状与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对试点城市的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凡有国家示范项目的城市,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应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依托现有建筑节能机构,建立专门的班子,由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推广,同时依托有实力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组成相应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
(十四)完善政策激励机制。国家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在安排使用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问题,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或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
(十五)高能耗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在新建、改建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高档住宅小区建设中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并适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实施。在组织进行旧城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时,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