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教育形式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有组织形式,一种是其他形式。有组织形式,按主办机构划分为:中注协和地方协会自行培训,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事务所内部培训。其他形式主要包括撰写发表专业论文和出版书籍,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等八项规定。
本制度所列的继续教育的形式,均为应当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的形式。对于阅读专业资料、借助录像、网络等进行的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由于目前在我国尚难以认定或者考核学时,考虑到本制度的操作性,不在制度中进行规定。
四、继续教育学时确认
1.继续教育考核周期和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以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80学时,每年不得少于30学时。每年7月1日以后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6月30日以前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成当年的培训学时。
2.学时确认标准。
(1)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按照实际培训学时数确认;
(2)参加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业务质量检查,每日可折算为1个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3)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其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培训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4)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5)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为15个学时;
(6)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培训时间确认学时数;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7)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8)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为能使注册会计师保持专业胜任能力,达到知识不断更新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参加一定学时的有组织形式继续教育培训。为此,《继续教育制度》中制订了保证性条款,即:在每个培训考核周期(两年)内,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为60个学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完成至少20个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
为充分利用事务所内部的继续教育资源,保证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制度》中对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作了规定。事务所达到规定要求的,其组织的内部培训可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省级地方协会可在《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并至少对以下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报中注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