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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备注: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
  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培训学时数;
  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说明

  1996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培训制度》)。该制度在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和执业质量、积淀行业培训工作经验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飞速发展,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该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
  2005年,中注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十条”),明确提出了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其中,对培训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新形势对行业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改革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培训组织的职责、分工,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管理。”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三十条”,使人才培养工作更科学,管理更规范,责任、分工更明确,2005年3月,中注协启动了《培训制度》的修订工作,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对修改中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翻译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9个国际行业组织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作为参考与借鉴。
  《培训制度》在修订过程中,曾先后4次在全行业范围内征求意见。2006年5月28日,向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提交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草案)》,并获得原则通过。会后,根据常务理事的具体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再次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常务理事意见。
  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
  现就《继续教育制度》作如下说明:
  一、《继续教育制度》修订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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