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协会应当予以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1月16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
│ 姓名 │ │ 性别 │ │ CPA证书号码 │ │
├───┴─────┼───────────┴──┴───────────┴─────────┤
│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 │
├─────────┼────────────────────────────────────┤
│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 │
├─────────┴─────┬──────────────────────────────┤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 │
├───────────────┴──────────────────────────────┤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 │
│ │
│ │
│ │
│申请人: │
│ │
│ 20 年 月 日 │
├──────────────────────────────┬───────────────┤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地方协会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