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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协会应当予以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1月16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
│ 姓名 │     │     性别     │  │   CPA证书号码   │         │
├───┴─────┼───────────┴──┴───────────┴─────────┤
│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                                    │
├─────────┼────────────────────────────────────┤
│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                                    │
├─────────┴─────┬──────────────────────────────┤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                              │
├───────────────┴──────────────────────────────┤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                                              │
│                                              │
│                                              │
│                                              │
│申请人:                                          │
│                                              │
│ 20 年 月 日                                       │
├──────────────────────────────┬───────────────┤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地方协会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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