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四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定。其中,地方协会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参加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