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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会协[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起草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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