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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的通知


  附件2(正面)
车辆乘船承诺书

  一、本人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良好,未装载或夹带“危险货物”,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码头安检人员的检查。
  二、本人已阅读车辆乘船承诺书背面所附有关法律条文,如对车辆装载货物申报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人将遵守有关乘船规定,服从车场、码头工作人员指挥。
特此承诺。

  车牌号:        驾驶证号:
  车辆驾驶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背面)



  附:
有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运输…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摘)第四十四条:非法…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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