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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72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发售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核准计划设置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各期受益凭证存续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计划受益凭证的面值总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优先级受益凭证分为3期, 面值总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9.8亿元。优先级受益凭证须全部面向境内合格的投资者推广,单个投资者认购受益凭证的面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5万元。

  次级受益凭证为1期,面值总计不得超过人民币0.2亿元。次级受益凭证由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澜沧江”)全额认购,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

  三、核准《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水电收益买卖合同》、《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说明书》、《担保合同》、《资产托管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四、同意你公司为计划的管理人,农业银行为计划资金的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为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机构。计划设立后,你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受益凭证在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事宜。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期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完成后,你公司须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注册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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