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76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书》(东证函字[2006]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主席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发售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的申请。
计划到期日为2010年6月21日,优先级受益凭证到期日为2008年1月24日,面值总计不得超过人民币476,900,000元。优先级受益凭证须全部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销售,次级受益凭证须全部售予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二、我会对《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无异议。
我会对你公司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的《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为计划提供的担保安排无异议。
三、同意你公司为计划的管理人,交通银行为计划的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为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机构。计划设立后,你公司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优先级受益凭证在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
四、你公司及其他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天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完成后,你公司须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五、你公司及其他代理推广机构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认购受益凭证的资金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受益凭证的注册登记、转让过户和计划的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