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安委〔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4年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来,烟花爆竹生产准入标准进一步提高,一大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被依法关闭,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有所改善。但受市场需求旺盛的影响,今年以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增多,导致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生产经营已成为烟花爆竹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1至7月,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事故84起,死亡132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68%和11%。其中,因非法生产导致的事故29起,死亡67人,分别占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5%和51%。这些情况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打击取缔和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上升的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严格落实基层人民政府监管责任
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主要集中在农村,以家庭作坊式生产为主,以及分散、隐蔽等特点,各地区要重点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真正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在烟花爆竹传统产区、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指定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对重点村实行包村监督;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