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31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