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防范假美元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6]254号)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的假美元案件,特别是“精制假美元”案件,呈上升势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也给一些商业银行带来程度不同的经济损失。所谓"精制假美元",是区别于一般造假手段,与以往发现的普通假美元完全不同的一种假美元,其特点是制版精良,印刷精细,纸张和油墨几可乱真,难以识别,危害很大。现就做好防范"精制假美元"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柜台一线的堵截力度
商业银行在防范假币工作中处于最前沿的位置,是堵截假币的重要防线。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反假货币工作。
(一)加强对临柜人员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假美元发案集中,假美元收缴量较大城市和边境口岸地区商业银行一线柜台人员的培训,及时准确地堵截假币。
(二)商业银行要在各营业网点建立反假货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示假币特征,案发情况,提示客户增强防范假币意识。要结合各项业务的开展,有针对性地进行反假货币宣传,并坚持常抓不懈。
(三)加强技术防范措施,要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选购和配置质量较高,功能完善的外币点验钞机具;对目前已配置但不能满足防范假外币特别是"精制假美元"需要的点验钞机具,要敦促供应商及时予以升级,使外币点验钞机具在反假外币中切实起到防范的作用。
(四)边境口岸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与有关国家中央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边境贸易政策前提下,及时与国外代理行签订设立账户协议,推广和扩大使用转账结算业务。
(五)切实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认真履行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义务;要密切关注美国财政部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和制裁名单,对来自特定国家,地区和非居民的美元业务要采取更为审慎的管理措施;对重点地区出入境人员美元兑换业务要严格审查。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边贸结算,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一)引导边贸活动中的外方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边贸活动中应引导交易双方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尽量不要使用美元现钞结算。进一步推广使用票据和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完善人民币结算功能。